学校收费再念“紧箍咒”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07:4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不准提高收费标准不准设立新收费项目 本报讯 (记者 田家鹏通讯员张增田)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通知规定,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本报在此刊发通知的主要内容。高中择校生收费有“三限”公办高中招 高校不得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经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总体上继续保持稳定,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严禁以建设高档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高等学校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 困难中小学生可减免学杂费要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对中小学学生要进一步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就学。学校收费必须公示今年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金;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款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 (厦门日报)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