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将建立民工工资支付欠薪监控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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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09:16 新华网 | ||
继今年4月出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生活卫生设施管理标准》后,7月4日,大连市正式出台《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管理规定》,确定建筑行业打工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明确,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凡有劳动关系的民工,有权与建筑企业就工资标准达成协议。实行计时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得低于3元;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自拟劳动定额,实行“下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不封顶,多劳多 为确保建筑企业按期给民工发放工资,《规定》还提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均须明确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及违约赔偿”,并将“保证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及违约赔偿”的条款写入合同。合同管理备案部门在合同管理和备案审核时,要严格审核有关条款,合同没有上述约定和承诺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有关手续。 《规定》还明确,工程项目的承包企业是发放和清欠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督促相关分包和劳务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除追究施工企业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并由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拨付专款,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为此,大连市将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建设工程欠薪信用保证金制度,并对违约赔偿、处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细则正在拟定中。(文/刘铁男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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