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司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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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教授杨汉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计算以及个人严重过失的含义等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基层工会专职或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肩负着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工会法及其司法解释保障上述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符合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干部三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制度可以保障工会干部完成其任期内的工作。依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如果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其工会职务任期不一致,尤其是当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其工会职务的任期,而又不能自动延长其劳动合同期限时,该工会干部就处于一种矛盾尴尬的境地。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该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开始时间,是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的这一天,劳动合同延长开始计算。第二,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的任职期间。例如,工会职务的任期是五年,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就是五年,原剩余的劳动合同期还要累计继续履行。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同其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再行协商,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进行了司法解释: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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