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养路费缴纳政策恢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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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1:14 京华时报 | ||
作者: 秦文来源: 本报讯(记者秦文)自今天起,本市车户养路费缴纳时限恢复原规定要求,即当月缴纳次月费用;逾期不缴的,每逾一日将加收月费额1%的滞纳金。前一段时间执行的,发布于今年4月29日的《关于延长养路费缴纳期限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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