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案首获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1:1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邓婷来源: 本报讯(记者邓婷)尽管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未告知胎检异常的严重后果,使即将出生胎儿憋死腹中。海淀法院近日首次依据《民法通则》“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判决医院赔偿张莹夫妇俩两万元精神抚慰金。 去年7月23日,怀胎9个月的张莹到海淀妇幼保健院复诊,B超显示羊水过多。下午胎心检查发现腹内胎儿无胎动,但值班医师只嘱咐张莹吸氧后回家,明日再来复查。第二天清早张莹却被医院告知胎儿已死。此后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对此事件出具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书,鉴定认为,医院惟一的不足是应尽量说服产妇留院观察。同时认为,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仍不能避免胎儿不死在宫内。此后张莹夫妇将此事告上法庭,提出了包括医疗、护理、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的赔偿。 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中“即使留院观察,也可能仍不能避免胎儿不死在宫内”的另一种解读是“不排除留院观察治疗有救治患者的可能”,因此医院存在过错是导致胎儿死亡的原因之一。法官马军解释说,医学会鉴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