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怎么搞?且听大家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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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4: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上午,重庆市政府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界专家学者及市民代表60余人济济一堂,就《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送审稿进行了激烈的质证。谁能享受法律援助、如何享受法律援助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 司法局长细说《条例》 重庆市司法局局长陈焕奎就《条例》内容作了20分钟的陈述。他说,法律援助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项基本责任,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但是,目前重庆市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全市50%以上的区县没有专项经费,急需一部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为此,市司法局从2001年起就着手起草《条例》,3年中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这部7章42条的送审稿。 送审稿指出,法律援助系政府行为,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也可接受单位、个人捐赠。凡重庆市居民或有暂住证的公民,如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城镇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者、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6类无力打官司的人员,只要申请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就应受理。援助范围包括刑事诉讼,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障金、劳动报酬,以及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8个方面。 与会人员两大质疑 市人大代表鲁磊指出,《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均以“低保”为界线,“低保”线以下的免费,以上的则无法免费享受法律援助,如此分法势必造成大量虽未享受“低保”但生活困难的市民无法享受法律援助,因此应按照市民实际生活水平,从免费开始逐步减少费用,以适应更多弱势群体的需要。 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授张正德认为,《条例》对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考虑不周。他指出,法律援助机构本身力量有限而任务又极重,因此应对公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有胜诉可能的才可动用法律援助。这样看似“不近情理”,但能保证将有限的法律资源更集中、更准确地使用到需要它的人身上。 资深律师强调公平 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立太说,《条例》送审稿第12条规定的“途经本市的外地人遇突发事件请求法律援助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显然不妥———不管是重庆人还是外地人,在重庆的土地上都应得到法律的及时帮助。因此应把“可以”改为“应当”,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周立太还认为,在重庆目前的财政状况下,单靠政府有限的投入无法满足全市大规模法律援助的需要,因此必须考虑在《条例》中加入这样的内容:当受援助人打赢官司并获得巨额赔偿后,应当拿出一定比例汇入“法律援助基金”,以使更多的人受惠;这样做看似与“无偿援助”精神不符,但只要定性严谨、规定恰当、措施严密,恰恰体现了最大的公平。 记者罗磊实习生柴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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