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无章 失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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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7:57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鞍山日报消息(记者程云鹤)9日,记者从劳动就业服务局获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再就业后,必须享受到“优惠证”上的扶持政策,方可停发失业保险金。 我市对申领优惠证办法进行了两次调整。第一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申领优惠证后,暂缓领取失业金期限可延至2005年12月31日,办证程序由原来的21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 若《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记录”一栏无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办证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有关部门在“情况记录”上签署意见,从享受政策之日起(以有关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办证人员可继续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月数为准),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再就业的过渡期。三个月过渡期后,办证人员再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缓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市、县发证机构要在办证人员提交的《失业证》上注明《再就业优惠证》已发字样。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暂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为一年、二年或直接缓至2005年年末。 已经并轨而未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未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时由企业根据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缓领手续,缓领期限可办至2005年年末。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发放程序时限由原来的21天缩至10天。即:社区初审由5天减至2天,张榜公布由5天减至1天,街道及区复审由3天减至2天,市、县终审由5天减至3天,社区发证由3天减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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