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少年犯实行暂缓判决 给予3至6个月考验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8:04 新华网 | ||
给予3至6个月考验期表现好者可从轻处罚 据《扬子晚报》报道,为了帮助少年犯找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避免犯罪现象“反弹”,9日,泰兴市人民法院率先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制度,即先挽救再判决。 泰兴市法院少年庭庭长端学锋告诉记者,近年来,该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其中80%左右是因年幼、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而误入歧途的,且事后都有很好的悔改表现。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他们推出了“暂缓判决”,就是要帮助、挽救这些少年犯,遏制青少年重新犯罪。 “暂缓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类少年犯:所犯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无前科劣迹的;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区有帮教网络,并有具体的帮教管束计划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矫治措施的。 每名暂缓判决的少年犯都有3至6个月不等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良好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考验期没有悔改表现的,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必要时,可终止“考验期限”,及时作出判决。(文/杨玉红)(来源:北京青年报)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