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百万元贿赂 换13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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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8:31 时代商报 | ||
抚顺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兼基建办主任——收百万元贿赂 换13年徒刑 本报讯(主任记者 李欣悦)抚顺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兼基建办主任李洪秀在其任职两年时间内,竟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受贿赂,数额高达109万元。昨日记者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今年44岁的李洪秀于1998年12月从抚顺市人大调到抚顺市交通局任副局长兼基建办主任。在其主管抚顺南站 李洪秀在交通局还同时控制着工程原材料的供应权,在他同意并决定全部使用抚顺市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之后,为表谢意,2000年4—7月期间,该公司经理先后两次送给李人民币6万元。2000年7月,抚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工程处也得到李洪秀的关照,工程处处长也给了他3万元“好处费”。 2002年,李洪秀在主管市交通局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期间,帮助施工单位——抚顺市东方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工程处承揽了办公大楼的部分装修工程,2002年9—10月间,该工程处处长向李洪秀行贿人民币5万元。李洪秀在与交通局办公大楼工程代建单位——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交往中,给了对方许多特殊“关照”,2002年底,该开发公司老总先后两次让司机以送苹果为由将100万元人民币装在纸箱里送给李洪秀。 6月26日,作为抚顺市首例警示教育公开庭,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全市各委办局和县区党政班子主要领导300余人参与旁听。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洪秀自2000年至2002年两年间,利用主管基建工作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115万元,实际占有109万余元。鉴于李洪秀主动认罪,态度极好并全部退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洪秀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10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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