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提醒:增值税发票认证须及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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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8:4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今年3月1日前开票,9月1日前认证 今年3月1日后开票,90天内认证 本报讯 (记者 陈璇通讯员曾晟)近日,厦门国税完成了对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全面升级。市国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及时进行认证,逾期发票将不能进行抵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在90天内进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认证的期限是90日,而不是三个月,例如3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应在5月29日,而不是5月31日。纳税人应注意认证的期限,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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