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辱骂女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其自杀案续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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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8:52 金羊网-新快报 | ||
班主任当庭痛哭 “事情发生以来,我一直生活在悲伤、痛苦、自责和内疚之中,我宁愿自己死,也不愿意自己的学生这样去死。” 7月8日下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轰动全国的“师德官司”案。本案被告汪 经过近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少女受辱跳楼身亡 重庆市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于今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楼死亡。丁婷身上留有一份遗书,上面写着:“汪老师您说得很对,我做什么都没资格,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您放心我不会再给您惹事,因为这个世界上不会再有我这个人,我对您的承诺说到做到……” 据渝中区教委调查,丁婷的班主任汪宗惠在丁婷同学跳楼前对其进行了约1小时的教育,并对其进行体罚,而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是丁婷跳楼自杀身亡的诱因。丁婷的父母在本案中以侮辱罪提起诉讼,认为汪在丁婷自杀前说的“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有犯罪主观故意? 原告律师认为,汪宗惠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且是在学校办公室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语言侮辱,是在公开场合,所以可以认为丁婷自杀是因为汪的侮辱造成的。原告律师说,汪是教书30多年的老教师,她应该非常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丁婷只是一个15岁的少女,汪的辱骂对丁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创伤,是造成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属职务行为不适? 被告律师认为,汪宗惠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没有主观故意,同时,实施行为不在公开场合。律师认为,汪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适,只是民事和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且,渝中区教委已经对汪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已经给了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说,汪是一个老教师,因为受传统教育方法的影响,觉得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她是恨铁不成钢。同时,汪也并不是第一次实施这样的教育,也就是说,汪的行为并不是造成丁死亡的原因。 汪在陈述中说,“我知道这次我要负一定责任,我也不愿意这种悲剧发生,我真的很难过。”(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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