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严重失误要负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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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9:15 南方都市报 | ||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追踪】 行政诉讼严重失误要负刑责 行政首长如违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将被追究各种责任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 通讯员冯文力)《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法定代表人,如果所管的部门遇到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等应当出庭(本报昨日A11版深圳新闻报道)。昨天记者获悉,如果对政府当原、被告的案件造成严重诉讼失误的,相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种情况领导应当出庭 《规则》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其一是特别重大的民告官案件,其二是争议金额巨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其三是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规则》又解释,所谓金额巨大的案件,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 那么,这里的“应当”是何含义呢?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负责人解释,“应当”在这里的含义和“必须”相近。如果在重大的政府当原、被告的案子中,相关负责人因为没有出庭而对案子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即可能构成违反政府纪律,监察机构将可能对相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五种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依法行政的需要,《规则》还规定,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包括诉讼,应及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移交法律资料,并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是否聘请外脑进行论证或协助。 如果有关机构或单位有未及时和法律顾问沟通或行政首长有未按规定出庭等违反《规则》的行为,将严格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导致政府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市监察机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另外有五种情况追究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一种是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第二种是超过诉讼、仲裁、执行等时效、时限,而不依法行使权利的;第三种是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第四种是重大决策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第五种是具有其他过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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