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中心教你看病省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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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9:31 信息时报 | ||
广州新增33家医保定点医院60家定点零售药店 参保人就医有更多选择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李太燕 实习生 边雪霏 通讯员 潘慧娟 吴子因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医保中心获悉,本年度共243家医院、87家零售药店与市医保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成为2003社保年度医保定点机构,其中新增定点医院33家、提供住 新增医院33家药店60家 据广州市医保中心昨日透露,本年度(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服务协议签定工作已经结束,共243家医院、87家零售药店与市医保中心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其中新增定点医院33家,新增提供住院服务资格定点医院7家;定点零售药店60家。 据反映,这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除在数量、地区分布、等级类别上能满足参保人的医疗、购药需要外,新增的40家医院和60家定点零售药店还把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门诊部、卫生所和医务室等内部医疗机构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其中,新增的社区、企业医疗机构和住院服务机构就占70%以上。 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广州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广州本年度定点医院的结算标准是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各医院近2年的三组数据,由多方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定小组共同研究拟定的。 新订结算标准既遵循了“基本保障”的原则,又照顾了定点医院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同时又维护了同级别、同类型医院之间的公平,受到了绝大多数医保定点医院的称赞。 医保中心建议小病慢性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不需交挂号费诊疗费 本报讯 昨日,医保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参保人应根据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选择医保定点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 建议医保人在就医和购药时参考以下因素作出合理选择,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经济负担。 一是医院的结算标准。在医保定点医院之间,由于其规模、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等方面不同,因而确定的结算标准也有差别。通常,医院的定额结算标准越高,患者的个人负担也相应提高。 二是医院的级别。医保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和共付比例,是与定点医院的级别挂钩的,医院级别越高,个人负担医疗费就越多。 三是医保“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支付标准),凡使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其费用全部由患者个人支付。 四是部分小病或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建议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到零售药店购药不仅价格相对较低,还可以节省排队等候的时间,不需交挂号费、诊疗费,可以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 根据《通告》规定,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病情和个人支付能力,在已公布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于对本单位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本次医保服务机构范围的扩大,将使参保人就医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甚至足不出单位或社区,就可获得常见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既方便了参保人就医,又降低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促进了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合理竞争。 新的结算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 自付费用不纳入平均定额 本报讯 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最新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定住院人次或住院床日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方式的结算标准,只包含基本医疗费用,但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乙类)的费用(以下统称定额结算费用)。这将给参保人就医更大空间,自由选择自费药时可以不受医院的控制。该结算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拟对肾移植白内障单独结算 据广州市医保处有关人士介绍,此次《结算办法》与以前的结算办法相比,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医保部门与医院结算时,“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先自付10%这两部分自付费用,不再计算在平均定额结算范围内,这将给参保人就医更大空间,病人自由选择自费药时可以不受医院的控制;对医院而言,也减轻了不少压力。 《结算办法》对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范围这样规定:住院人次或住院床日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方式的结算标准,只包含基本医疗费用,但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乙类)的费用(以下统称定额结算费用);指定病种或治疗项目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包含诊治该病种或治疗项目及相关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定病种或治疗项目的特征另行确定。另据透露,医保部门正考虑对血液透析、肾移植、晶体植入、白内障、人工器官材料等费用较高的病种进行单独结算方式研究。 医疗费超4倍要审核 《结算办法》规定,年度清算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的医疗费用中,单次(住院或疗程)定额结算费用超过本院年度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4倍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对该病例进行审核。经过审核确实属于合理的定额结算费用,超过4倍部分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范围,根据医疗保险金结余情况给予支付;属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医疗费用定期公布 《结算办法》规定,为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7d378253d4 Content-Disposition: form-data; name="submit"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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