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2市增值税起征点再提高 小型工商业户受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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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9:44 南方都市报 | ||
12市增值税起征点再提高 众多小型工商业户受惠,全省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半,全年减税5·5亿元 本报讯(记者李艳 通讯员黄锐)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继上半年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我省从本月起再次提高广州、佛山等12市的增值税起征点。两次提高起征 据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全省分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分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标准。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起征点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200元;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等10市销售货物起征点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150元;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等8市起征点标准维持上半年水平不变。据测算,这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我省众多的小型工商业户将深受实惠,全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大约占原有户数的一半。预计全年增值税收入将减少约5·5亿元。 与此同时,我省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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