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伙伴”换个名骗了三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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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3:12 齐鲁晚报 | ||
一公司不长记性半年被坑百万元 本报潍坊7月9日讯(通讯员 张敏洁 记者 刘炳文)近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叶志明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疯狂作案,骗得了一百多万元的财物,供其个人挥霍,自以为聪明的他最终还是难逃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叶志明与其妻子成立了广州市金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到2000年底,金树叶公司与潍坊市的新立克塑胶公司做了多笔业务,拖欠其货款98万余元。叶志明知道自己已无还款能力,为了从新立克塑胶公司骗取更多的货物,2001年6月,叶志明假借广州市某材料厂的名义,以货到付款的条件骗取新立克公司价值170066.3元的货物,该货因存在质量问题,叶志明私自将其以低价卖出,得款155060.4元,全部被其挥霍,并将金树叶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达益明科贸有限公司。2001年7月,叶志明为了进一步骗取货物,以变更后的达益明公司的名义骗取新立克塑胶公司价值209474.1元的货物。叶志明按事先约定,将该批货物用以偿还其欠何某、钟某的18万元的个人借款,余款29474.1元被叶志明全部挥霍。同年12月,叶志明再次将公司更名,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新立克塑胶公司价值近70万元的货物。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075410.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叶志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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