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判决一起毒气致残案原告获赔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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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4:09 法制日报 | ||
本报上海7月9日电(通讯员梁宗记者刘建)谁能想到,学校组织小学生观看电影竟然惹出大祸———一个同学残废了。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披露,此案经再审后已有了最终结果。 2001年11月29日上午9时,上海市崇明县向化中心小学组织学生去镇影剧院观看电影。进场时大家就闻到一股浓烈的异味,学校老师马上和影剧院交涉,工作人员解释说,此系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黄某夫妇倾倒残液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镇文化中心所属的影剧院未能为学校师生观看电影提供安全场所,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向化小学能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及其家属汤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万余元;文化中心赔偿3.4万余元。黄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遂驳回了黄某夫妇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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