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最佳选择是市场化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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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9: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10日电有些建设工程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农业用地,部分农民便随之成为“失地”农民。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有关法律、法规都做了明确规定,但从近几年各地农民反映情况看,落实得并非尽如人意。为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王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介绍了一些地方探索出的新做法。 王选介绍说,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土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主要分为三类: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8倍补偿; 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按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 安置补助费标准分两类: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助。 王选说,这些标准是“铁律”,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执行。 上述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现在看来确实有点低。据王选介绍,今年底,国家将修订《土地管理法》,内容之一即是提高耕地征用补偿标准。届时,我省的实施办法也将随之修订,补偿标准会有所提高。实际上,目前在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征用耕地,要给予“失地”农民比《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更多的补偿。 除了标准外,“失地”农民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管理和使用也很关心。 据王选介绍,对此“两费”的管理使用,目前最通行的办法是“村所有,镇管理”。近几年,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做了一些探索。比较成功的路子有两条:一是由村集体负责给“失地”农民交纳养老保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让“失地”农民的生活得到长远的保障。二是由村委会与“失地”农民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农民有了这笔资金可以自谋职业。 事实上,让“失地”农民得到长远收益,最佳选择是市场化运作,即被征用耕地的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建设项目。此种做法,是《土地管理法》认可并提倡的。上海至南京的沪宁高速公路建设时征用了大量耕地,一些农户便以被征用的耕地作价入股,这些农户每年都可以从高速公路的收益中分成。山东省一些地方也已开始探索这条路子。王选认为,放眼未来,这是“失地”农民确保长远收益的必由之路。(作者:滕敦斋来源:大众日报)(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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