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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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01:23 人民网 | ||
人民网广州7月10日电 记者鞠青报道:继上半年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广东(不含深圳)增值税起征点从本月起将再次提高。两次提高起征点后,预计全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全年减轻纳税人负担5.5亿元,预期小型工商业户受惠最大。 为减轻部分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广东自2003年1月1日起分两步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第一步从 据测算,这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广东众多的小型工商业户将深得实惠。广东原有国税税务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增值税纳税人106.3万户,经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几占原有户数的一半。而按次纳税的临商应纳税总次数将只有现在100万次/年的1/4。尽管减少的户数较多,但都是小型业户,对整体税收收入影响不会太大,预计全年增值税收入将减少约5.5亿元。 为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广东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享受优惠。另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省国税部门还规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15元和外框20元。 广东省国税局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要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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