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差面积随意增减 内蒙古房地产投诉居高不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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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0: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11日电(白冰)内蒙古元兴小区的居民们没想到,房屋两年前入住后不断出现外墙裂缝、屋顶渗漏、墙面阴湿、变色、霉变、供热不足等质量问题。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相互推诿,致使房屋无人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无人管理。据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区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投诉仍居高不下,占所有消费投诉的三分之一,而维权结果也令消费者难满意。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对所有房地产投诉整理和调查后发现,房地产方面的6大问题老百姓反映最为强烈。 一、房屋质量差。主要表现为房屋地基下沉、地梁断裂、墙体裂缝、掉皮、偷工减料、材质差、管道及屋顶漏渗等。 二、售房广告夸大宣传。开发商在商业广告中将自己的楼盘描绘的非常完美,不断夸大优势,掩盖弱势,在楼盘的宣传资料中将彩图做得十分吸引人,再加上比例不协调的模型,使消费者的购楼选择往往跟着广告走。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中,此种现象更为严重,因为此时的楼盘尚处于“空中楼阁”状态,广告内容的随意性相对更大。在虚假宣传中,开发商尽可能在语言表述和图标上缩短与市中心和市内黄金地段的实际距离;绿化面积宣传水分大;花园式小区变成钢筋水泥的森林;昼夜保安巡逻虚无飘渺;配套设施的宣传更是雾里看花;另外,消费者迁入新居后居住环境恶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商品房面积任意“缩水”和“涨水”。预售房与样板房销售中,开发商无视合同的约定,随意缩小面积或增加面积,有的甚至多计算使用面积,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值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但是在实际调解中要求开发商退房则相当困难,而采取分期付款或在银行按揭购房的更是难上加难。 四、房地产开发商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对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漠视法律的存在,单方违约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具体表现在延期交房、擅自改变设计、一套楼房卖两家等。另外,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文本,往往加大消费者的责任,减少自己应尽的义务,使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同时在合同条文中设下种种陷阱,使消费者防不胜防。 五、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违规行为导致购房者产权证难于办理。如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权利和权属的欠缺故意隐瞒,致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权属不确定的房屋;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售房的资格即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开发商在手续不全甚至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开发商将没有取得房屋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交付使用。令人痛恨的是,很多房屋开发商拿开发其它房屋的手续及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欺骗消费者。 六、物业管理问题严重。物业公司很多受雇于开发商,有的干脆是开发商本身或其子公司,因利益相关联,一旦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必然走到业主的对立面。对于同时兼顾房屋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开发商则单方面注重销售房屋而忽视物业管理,致使物业管理脏、乱、差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变。另外,物业公司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收费后卷包逃走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物业公司人员素质低,没有服务意识,对待业主态度野蛮,动辄对业主大打出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一件大事。由于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存在种种违法违规行为,等事发后认定责任时,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有的甚至一走了之,同时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很难使消费者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房地产投诉维权结果往往让消费者难满意。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规范管理,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管,把问题和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也希望消费者在购买房屋中做到合同文本规范、合同条文严谨、违约责任详尽,事后维权及时。(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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