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经营”≠产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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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0:14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10日讯(记者 李岩侠)采访中许多消费者认为,他们之所以对高尔宝深信不疑,不仅仅是因为高尔宝大做虚假宣传,还因为看到其持有省药监局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那么药监部门为高尔宝济南分公司发证的依据是什么?他们对其是怎样审查的?带着这些问题,今天记者走访了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管理处。 “我们给企业发的是经营许可证,只是说明其符合经营医疗器械的有关要求,并不意 据他介绍,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到山东设立分公司的,需先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省药监部门将首先审查其是否具有当地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再审查分公司是否具备经营医疗器械的条件,比如:场地、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所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企业准入的审查,而不是针对产品本身。就“高尔宝”来讲,其产品的有效性是由广东省药监局在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时决定的,该局经审查认定该产品具有助长作用才为其发放注册证,其他药监局不具审查之责。 他个人也认为消费者应依法向法院起诉“高尔宝”上海总部,并指出国家药监局济南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可对产品进行检测。但是他同时也谈到这种检测只能是根据该产品的生产标准对其产品质量本身进行检测,即使合格也不完全说明该产品具有助长功能,更不能说明其助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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