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常委谈国资委的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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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0:58 法制日报 | ||
要避免成为“二传手”———吴敬琏常委谈国资委的职能 在政协常委会二次会议上 本报记者 孙继斌 无论从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面来说,还是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讲,国资委的成立都是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的。国资委到底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哪些职能?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今天的大会发言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敬琏常委就谈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吴敬琏说,国资委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的改革已经大功告成,而是意味着这一关系重大的改革将在一个全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威机构的领导下更加有力地向前推进。他特别提醒国资委在行使职能中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角色不能错位 吴敬琏说,国资委第一要处理好的就是要注意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关系。他说,企业“出资人”是民事行为主体,对企业行使所有者权利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进行。“企业主管部门”则是行政行为主体,依照行政法行使职权。国资委应避免以行政手段和工作方式“管企业”。同时,还应通过其特殊地位和作用,排除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以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避免成为“漏斗” 吴敬琏提醒国资委的第二个问题是,要避免新形势下的政企不分。他说,在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后,国资委应注意避免使自己成为党委、政府和一些行政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二传手”,把过去政府管企业的职能通过自己这个“漏斗”再灌到企业,使出资人机构和企业的目标变得模糊不清。 不能既当老板又当经理 吴敬琏谈的第三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与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进行。他说,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大量行政审批,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是国家在企业内所有者缺位情况下,为防范投资风险和强化企业财务预算约束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实践证明,这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办法。国资委建立、出资人到位以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实现企业财务约束机制的转变、承担盈亏风险等所有者职能已经国资委行使,相应地,政府的职责就必须由代行出资人职能转变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审查。如果原来的一套不变,再把国资委的一套加上去,一个当“婆婆”,一个当老板兼经理,那就非把企业管死不可。这也是企业目前最担心的事情。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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