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已凋零,怎么处置一地鸡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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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3: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周法律咨询专题:婚姻法、非法同居、家庭暴力 被打被赶有家难回 事例 陈女士2000年10月结婚,有一个不到2岁的孩子。因为闹离婚,如今有家不能回。 他们闹离婚的导火线颇为奇特。陈女士说,她买了一个枕头,丈夫经常拿到客厅沙发上睡觉。6月的一天,她把枕头拿到阳台上晒,丈夫就从卧室拿了一个双人枕头到客厅用。陈女士说,你要拿就拿短的,拿个长的拖到地上都脏了。丈夫闻言大怒,殴打陈女士。陈女士的母亲当时也在家里照顾小孩,上前劝阻,陈女士的婆婆认为陈女士和她妈妈一起殴打自己的儿子,便要求陈女士搬出去住。 陈女士打110报警,警方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刚从医院回家,陈女士的妈妈提出要回自己家去,婆婆便说:“你要走也把你女儿带走。”随即把陈女士赶出家门。 此后,丈夫家便更换门锁,电话安装了来电显示,如果是陈女士打的就不接。陈女士说,她每次看儿子都要敲半天门,直到儿子哭着要妈妈,丈夫家人才勉强同意让她进去。丈夫一直催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陈女士觉得自己很惨。 律师意见 陈女士遭遇的是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施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陈女士丈夫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她的居住权,也侵犯了她对孩子的监护权。建议她先向妇联和居委会反映情况,争取调解。 解除婚约违法吗 事例 邱先生从三明来到厦门,与一名22岁的同安女孩谈恋爱。邱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经常出差,女孩的父母觉得他不一定“靠得住”,希望他们先行聘礼订婚。 双方于今年3月订婚,邱先生家人给了女孩1万多元和价值8000元的首饰等。后来,女孩的父母一直催促邱先生赶紧结婚,而邱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对女孩父母说,是不是可以到明年元旦前后再考虑此事。 今年5月间,邱先生出差回到厦门后,在一家咖啡店里看到女友跟一名男子十分亲密。他向女友父母反映此事,他们说:“你要不想结婚,就不要干涉我们晶晶跟男孩子交往,早就看你靠不住了。”邱先生一气之下,跟他们争吵起来。此后,双方关系每况愈下,决定解除婚约。 邱先生要求女友家里返还当初行聘的钱和首饰,遭到拒绝。女友父母说,取消婚约,我们家多没面子,你那点聘礼,只能算是“青春损失费”。邱先生十分苦恼:这样取消订婚到底算不算违约?这所谓的“青春补偿费”该不该交? 律师意见 首先,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 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借订立婚约之机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予收缴;(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女性的,所赠财物不予返还;(3)以恋爱订婚之名诈骗财物或借订婚索取财物的,应全部返还;(4)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包括订婚信物),若属贵重物品或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像邱先生这种情况,属上述第3种情形,有权要求返还钱物。女孩父母索要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不合法的。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邱先生也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 丈夫的伤残补助我能分吗 事例 王女士1994年结婚。2001年上半年,丈夫借钱开了一家饮食店。下半年,他被车撞伤,获赔生活补助费4万多元。2002年底,本来就惨淡经营的饮食店,因为店员用电时不小心引发火灾被烧。 此后,王女士和丈夫闹起离婚。她说,丈夫开店时借了1万多元,如果离婚是不是要她一起负担债务?如果是,那么,丈夫掌握的4万多元伤残补助费是否应该跟她平分?因为当初丈夫看病也是花家里的钱,她也一直照顾丈夫。 律师意见 王女士无法和丈夫共同享有伤残补助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那1万多元的债务,确实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王女士觉得自己很吃亏的话,事先应该约定债务由丈夫独自承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居也要共同负债吗 事例 黄女士1997年起和男友同居,2001年两人合资在杏林城区购买了一处30多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给别人经营。如今店面收取的租金已经有3万多元了。 2003年起,黄女士和男友不断吵架,目前准备解除同居关系。男友提出,应该把店面卖掉,钱款大家平分。黄女士则有苦难言,因为当初购买店面时,她向朋友借了2万多元,但碍于面子没有说出来。如果双方真的解除同居关系,店面钱款平分了,而债务要自己负担,确实很吃亏。不过,两年多来的租金都还由她保管,她有些疑惑:这笔钱也要平分吗?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为什么判他们离婚 事例 林老太太的儿子结婚3年来,已经因为赌博被抓了5次了,儿媳妇都原谅了他。但3个月前,儿媳妇突然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不愿离婚。林老太太听说夫妻感情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她认为儿子跟儿媳妇感情还是不错的,因为儿子没有在外面乱来,儿媳妇也没有婚外恋人。她实在想不通,怎么能判决他们离婚呢? 律师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看来,法院是依据林老太太的儿子有赌博恶习且多次不改的事实,准予双方离婚的。 (陈进容 付蔚蔚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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