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报》:媒体“免责”还是嘉德“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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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3:34 《财富时报》 | ||
到底谁该为“索靖真迹”、“现存最早书法”之类的说法负责?媒体,还是拍卖行? 有关专家对媒体炒作提出了严肃批评。上海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上海书画研究院副院长王伟平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质疑了“索靖真迹”说法,同时指出:如果这幅作品以2000万元的高价成交,媒体的作用在50%以上,如果媒体不宣扬,1000万元都卖不掉。宣扬后,价钱会翻10倍。眼见才是实,所有的问题在于媒体是道听途说还是具体的调查了解。 新闻学者指出,近些年由于新闻侵权官司不断发生,媒体不断加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具体表现为客观平衡的报道手法,明确交待消息来源,加强对消息的调查验证。记者比较了可查的《出师颂》报道,都交待了消息来源,而且多数报道对《出师颂》发现过程的报道,与嘉德公司的宣传材料基本一致。学者指出,尽管有消息来源可以成为媒体涉讼时的抗辩理由,但媒体还有对消息进行核实的责任。就此次《出师颂》的相关报道,可以确定的是,多数报道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验证。 也有人把矛头对准了嘉德公司。6月23日,本报收到一封署名的公开信,对拍卖行的行为提出了措辞尖锐的质疑。并称此公开信已经分寄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机构。一些不熟悉拍卖业的人士,也向记者表达了如下疑问:既然是如此重大的国宝,嘉德公司为何不组织国家权威专家进行鉴定?既然真伪待定,为何还敢于标明《晋索靖书晋索靖出师颂卷》?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拍卖行有充足依据反驳上述说法。嘉德公司制定的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规则》措辞严密,考虑周详。其中第10条关于公司的决定权规定,“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的陆欣律师对拍卖业的相关法律问题深有研究,他就此评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拍卖行在拍卖前必须组织权威专家对拍品进行鉴定,因而不是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同时由于艺术品鉴定极为艰难和复杂,所以拍卖行往往绕开这一问题。 关于拍卖行自己的宣传说明,嘉德公司《拍卖规则》第30条“拍卖品图录”中规定,“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第31条“图录之不确定性”中规定,“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或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据陆欣律师介绍,以上条款就是拍卖业的行规——“不保证条款”(也称不保真伪的免责条款),即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传统行规已经得到了我国《拍卖法》的承认。据陆律师介绍,近年来数起与拍卖有关的官司中,拍卖行在遇到受买者以拍品是赝品为由提起诉讼官司时,采用的最多也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即为“不保证条款”。 至此,“索靖真迹”说法出笼大致上可以看出点眉目。假如这一说法果真系嘉德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给媒体,由于免责条款,拍卖行及工作人员也因事先声明而毋需为“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但记者翻看媒体报道,在针对此事的报道中没有发现关于这一条款的介绍。陆欣律师就此分析指出,无论拍卖行还是媒体,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告知义务,就像媒体的股评报道需要注明“股市有风险,进入须谨慎”一样,拍卖行和媒体都有义务把这一不保证条款告知公众。 陆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拍卖行援用不保证条款的前提也应当是诚信原则。2003年是嘉德公司成立10周年,高层人士在一次媒体访谈中称,“这10年来嘉德一直保持着走专家路线的传统,相信专家请教专家,同时要求公司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成为行业内的专家”。并且认为成功的基础是诚信。 而近年来中国各地发生的一些艺术品拍卖纠纷,不少都涉及这一条款和诚信问题。2000年6月,上海人吴某从一家拍卖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了4把“民国红木太师椅”,事后发现是赝品,遂将拍卖行告上法庭。拍卖行以“不保证条款”抗辩,吴某反驳既然声称不保真伪,为何要在拍品介绍中写“民国太师椅”,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拍卖行的《拍卖规则》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发生纠纷时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因此,判决拍卖行退货赔钱。 针对这种现实问题,陆欣律师曾专门撰文分析拍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他指出,“在事实上,拍卖公司对该规则有滥用的嫌疑。”“如果拍卖人有能力对之进行鉴别,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且一再向竞拍人表明该艺术品为真品,则即使其引用‘不保证条款’亦无效,应当根据《拍卖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对他们的瑕疵隐藏行为进行处理。” 上海书法家协会秘书长戴小京先生是国内一家知名拍卖行的兼职拍卖师,深知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上的不规范之处。他说,目前中国的艺术品市场混乱,拍卖行应该为信誉负责,实际却做不到。虽然说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也不能以此来销售假货。 陆欣律师也坦陈,要想证明拍卖行在告知瑕疵方面是恶意隐瞒行为,取证非常困难。当记者问到,拍卖行如果对拍品做明显的自相矛盾的陈述是否属于恶意行为?陆律师回答道,“作为律师,如果我的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这将是我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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