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群众来访要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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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1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周琦 李青)日前,西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实施《西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党的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 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及合理要求不组织查处或不解决的;对查处违纪案件不进行督办,对重要案件的查办情况不听取汇报、不给予支持的;在选拔干部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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