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民医保制度出台 三百万农民将入大病统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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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22 新华网 | ||
呼吁了多年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终于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北京市范围内的农民医保制度,勾画了一个大概的轮廓。 农民终于有了医疗保障,这消息对于农民及所有关心农民的人们来说,都是太大的好消息。这样的举措既是“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积弊多年的严重问题的正视,也许还是对非典过程中表现脆弱的公共卫生体系的补救。 广大农民能否享有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既是民生问题,也是道义问题,放在我国现有宪法制度下分析,还是法律问题。但是在以往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被解释为经济问题。经济发展了,国家有钱了,农民才能得到各项社会保障,曾经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还是医疗保障,都是循着先城市有正式工作的人员、再城市无正式工作人员的顺序予以关注和解决,而到农民那里时,则往往没了声息。中国的农民确实多,中国的农民确实穷。如果把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视作经济问题,则它就成了永远的禁地而不敢触及。 非典期间,防止非典向农村蔓延,几乎成了最需要严防死守的堤坝,因为谁都知道,一旦非典入侵,以我国脆弱而残破的农村医疗系统,是无力抵抗的。也许正是这一危机提醒我们,农村、农民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尽管2003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但非典的冲击,显然有利于这一规定的实施,《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也正是对国务院“意见”的落实。 这次公布的《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落实办法,以尽可能地减少《意见》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力和走样。比如市、县、乡各级财政,与乡村企业、农民个人多方出资,既保证了资金来源,也减少了农民负担。同时,市财政向近郊、远郊和山区不同的补助额度,也体现了公共财政向贫困地区倾斜的正确思路。同时,特别规定农民合作医疗的专设机构人员编制由原地区卫生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经费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也从制度上减少了额外增加农民财政负担,或合作医疗资金被挤占的危险。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政府的行政水平确实有所提高。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还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出现个别地方政府借机扩充编制,或向农民增加摊派及挤占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现象,则还需要各级政府、人大、舆论加强监督,而周到细密的“意见”,则可以成为监督的依据。 必须承认,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对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都有新的认识和解决的决心,但经济依然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北京市良好的经济发展和相对较少的农业人口,使这一问题显得不那么突出。而对于那些欠发达的、以农业为主的地区来说,问题就复杂也困难得多。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对他们的幸福和健康的重视,永远是比经济因素更重要的因素。过去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三百万农民将入大病统筹 北京市要建新型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风险 北京市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编办制定的《北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据介绍,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该办法将先行试点,分批实施,再逐步推广。到2005年,60%的农村居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到2008年,80%以上的农村居民实现大病医疗统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进行补充保障。 《实施意见》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截至2001年底,北京郊区常住人口为882.9万人,占全市常住总人口的78.8%,其中农村人口342.2万人,占38.8%。(袁祖君)(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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