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守“规矩”被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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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河南省上蔡县建设局不严格依法办事,在没有查清上蔡县和店粮管所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即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而且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结果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被法院撤销。 2002年3月18日,上蔡县建设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上蔡县和店粮管所院内竣工的办公楼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没查清和店粮管所指定承包单位及安装工程的时间、规模、数量的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蔡县建设局在实施处罚之前未能查明粮管所违法指定承包单位及安装工程的施工时间、规模和数量,以粮管所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缺少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对原告罚款1万元又不告知听证权利且任意改变送达方式,实属程序违法,于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了上蔡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送达后,上蔡县和店粮管所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限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蔡县和店粮管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蔡县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对上蔡县和店粮管所罚款10000元。这次上蔡县建设局吸取了上次的教训,按法定程序办理。先后履行了立案、权利告知、听证告知等手续。但2003年1月,上蔡县和店粮管所仍然以上蔡县建设局程序违法为由,又一次把上蔡县建设局推上了被告席。 原来,上蔡县建设局在一审、二审认定对原告处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了再次对原告进行处罚,该建设局把本是2002年3月18日发现的案情,编造为2002年12月15日巡查时发现,又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显属程序违法。上蔡县建设局使用《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和店粮管所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决定理应撤销,于是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撤销了上蔡县建设局作出的(2002)建罚字第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冯振民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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