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违反劳动法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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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者按:长久以来,行政命令在管理中发挥过很大作用。但是,其应以遵守法律为前提,这是必须的、刚性的。 我国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已近20年,但仍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行政命令才是企业劳动管理的真正手段,而没有认真研究这个“命令”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时,也应考虑其程序是否合法。现代法律概念强调程序的 编辑同志: 武某1996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山东省沂水县某企业工作,从那时起,他一直给企业经理开车。2001年4月,通过竞争上岗,武某任职于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岗位仍然是汽车驾驶员,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2月底,新任经理将他调去当押运员。对此调动武某不同意,多次向企业领导强调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但领导却置之不理。无奈,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恢复其驾驶员的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违约金3万元。 其所在单位沂水县某企业认为,调武某做押运员是经过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上7个成员均表示同意。企业内部调动职工工作岗位是正常的事情,经理完全有这个权利,何况已经通过会议进行研究。因此,该企业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武某的申诉。 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就是变更劳动合同,这种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实施。并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在这起纠纷中,用人单位用企业内部的行政命令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无充分理由,也没有经过武某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而是无效行为,构成违约。虽然仲裁庭有意为双方调解,但该企业仍然坚持己见,使调解无法实现。于是,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沂水县某企业向武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山东杨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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