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进行时:他竟因工伤被企业除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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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四川省兴文县法院的判决让肖桂良似乎得到一些安慰,但是,这毕竟不是最后的判决结果。 1983年4月12日,长期在川南硫铁矿供应科从事采购工作的肖桂良,像往常一样受领导指派外出公差,不料当日途中发生车祸,使他左额骨缺损,左眼失明,虽然经过紧急抢救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自此落下终身的“四级伤残”。出院后,由于右眼受左眼的影响,视力 2002年12月3日上午,肖桂良刚从医院拿药回来,便听说自己所在的企业已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政策性破产。然而令他吃惊的是,在清算组宣布的受益名单上“肖桂良”三个字居然榜上无名。 事后肖桂良被告知:“矿里早就将他按自动离职处理”,理应不该享受破产企业职工应享有的善后处理待遇。 “我啥时‘自动离职了’?”一气之下,肖桂良向企业所在的兴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对方确认其与硫铁矿的劳动关系,并责令该矿清算组代其支付伤残抚恤金,像其他职工一样依法参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竟以硫铁矿已破产为由拒绝受理他的仲裁申请。肖桂良不得不起诉到县法院。 被告川南硫铁矿破产清算组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是因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而被被告做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即:原告从199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共59天无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才对原告作出自动离职除名的处理。并且,原告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时效,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审理认为,肖桂良因公致残是双方认可的事实。被告对原告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在实体上与事实不符。理由是: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其1991年至1992年4月7日仍在矿上上班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肖桂良处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就是存在当时的处理决定被告也没有证据表明它已履行了必要的送达手续,如通知、公告等;也没有说明处理决定是否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其处理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被告辩称该纠纷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无证据同样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离职处理决定没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经法定程序而依法予以撤消”。 近日,兴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清算组所称的川南硫铁矿10年前已对肖桂良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由于没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被依法撤销。 但川南硫铁矿不服县法院判决又上诉至宜宾市中院。伤残职工肖桂良究竟何时能真正讨回权利,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来源:记者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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