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定贷”狂骗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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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8:34 生活日报 | ||
本报滨州7月11日讯 近日,滨州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犯贷款诈骗罪的赵君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卫星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惠民县城区信用社主任李A、副主任李B也因违法放贷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996年春天,只有小学文化的淄博市博山区电器开关厂病退职工赵君,在别人那里学到了“以存定贷”的方式,即先拉一笔存款,存入银行,然后从该银行贷款。1996年5月15日,赵君与淄博市博山区第三百货公司下岗职工张卫星又通过别人与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以付出高利息为条件,在该公司联系到200万元存款。然后与李A等人取得联系,商谈了存款、贷款事宜。第二天,张卫星受赵君的指使,用“山东博山科工贸服务公司燃料经营部”及李隆凤(赵君的妻子)的名义,编造“进货”、“倒煤”的虚假理由,提出“以存定贷”的办法,由鲁信实业公司存入惠民县惠城城信社人民币200万元,然后在存款人并不在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私刻的存款人印章签订协议作虚假担保,在惠民县惠城城市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有157893元用做支付给鲁信投资公司的高息;另有30500元被该信用社扣做利息,其余贷款被赵君占有并支配。 1996年8月8日,张卫星又一次受赵君指使,将联系的山东证券登记公司存款260万元存入惠民县惠城城信社,冒用“山东博山瑞丰实业总公司建材厂”的名义贷款,又在存款人并不在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私刻的存款人印章签订协议做虚假担保,在惠民县惠城城信社骗取贷款人民币260万元。其中有380920元用于支付山东证券登记公司的高利息,124800元被该信用社扣做利息,其余贷款被赵君占有并支配。 出于多拉存款、多创效益的动机,在办理两笔贷款当中,被告人李A、李B、未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对借款人及其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真伪等情况作任何调查、审查,在真正的存款人并不在场的情况下,轻信被告人张卫星等人的谎言,仅凭被告人张卫星等人提供的虚假印章,极不规范地签订协议,擅自批准办理发放贷款460万元,造成贷款至今未能收回。 (赵凤良 陈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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