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私生子”有处罚 新条例敲定缴费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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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9:31 每日新报 | ||
特定条件可以“生二胎” 合力阻击“超生游击队”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九月起实施 9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非婚生育的子女,也做了处罚规定。不过,符合结婚条件而没办结婚登记的,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重婚者等生育的“私生子”,缴纳比例不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按规定基数的1/4,缴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村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3倍以上5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此外,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早婚”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按规定基数的1/2,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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