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上任先要廉政谈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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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9:35 信息时报 | ||
广东教育系统将实施履新和诫勉两种谈话制度预防和遏制教育腐败 本报讯 (记者 薛冰) 为了从严治政,预防和遏制教育领导干部出现腐败行为,广东省教育厅日前重拳出击抓廉洁,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对于新上任或群众检举有不良行为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履新或诫勉性廉政谈话。 谈话分两类内容各不同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任职的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鼓劲打气,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进行。 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内容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此种谈话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谈话记录要入廉政档案 记者了解到,虽为“谈话”但也要有“前提”、有“规矩”,其中诫勉性廉政谈话前,就规定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还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谈话记录要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被谈话人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单位(或主持谈话人)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廉政谈话要分“等级” 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处级领导干部(含正副处长、主任)履新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单位)的厅领导为主;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履新廉政谈话,是党员的,以机关党委为主,人事处和主管单位负责人参加;非党员的,以人事处为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和主管单位负责人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单位)的厅领导为主,省教育纪工委派员参加。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省教育纪工委为主,必要时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派员参加。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被谈话人是党员干部的,以机关党委为主,机关纪委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该党员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被谈话人是非党员干部的,以人事处为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该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对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的廉政谈话,以厅党组领导为主,分管该处室(单位)的厅领导和省教育纪工委领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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