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助学促进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0:05 黑龙江日报 | ||
为了更好地发挥省助学促进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力完成学业的高中生和大学生,特建立省助学促进会专项助学资金。 第二条该资金全部用于资助优秀的贫寒学生,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 第三条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资金使用方向为: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力完成学业的高中生、大学生,用于补贴其生活、学习或从事社会实践、假期活动等。 第五条成立省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省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助学资金发放办法、审计制度、公示制度管理资金。 第七条省助学资金管理委员会是省助学促进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省助学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八条省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资金纳入省助学促进会的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第九条省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成本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控制在合理化的范围内。助学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纳入省助学促进会专项资金财务,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条省助学专项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省助学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省助学促进会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定期向社会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省助学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助学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专门审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省助学促进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离任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如作出撤销助学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助学专项资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省助学促进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助学专项资金中未使用的部分由省助学促进会继续使用,但省助学促进会应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省助学促进会将助学专项资金审计情况和资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十四条省助学促进会在其专项资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60日内,应持省助学促进会的申请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开户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246519521628091001 黑龙江省助学促进会 2003年7月10日(黑龙江日报)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