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乞丐之死”背后的社会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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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5:26 沈阳今报 | ||
城固县二里镇三名中学生对一女乞丐施暴凌辱,最后导致女乞丐李文兰惨死在医院。文章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并惊动了中央领导。(详见昨日今报视野版) 除了谴责三名肇事中学生,以及当地派出所、医院和村干部在这起恶性事件过程中推诿不作为、麻木冷漠,最后导致本有一个幸福家庭的李文兰惨死他乡外,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对于乞丐这一社会群体,我们如何给予他(她)们应得的权利? 贫穷不是罪恶(屠格涅夫《父与子》)。社会媒体和舆论界应该重视乞丐群体,因此乞丐作为特有的社会产物,应该受到重视,因为它也可以是一个指标,是显示社会制度合理性的指标,它演示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实际上,乞丐群体中也可以细分化,对于其中的残疾、弱智、老人、儿童和妇女,要尊重他们,为他们的权利向社会、向政府大声疾呼。 随着收容制度的废止和救助机制的形成,政府和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怎样帮助包括乞丐群体在内的一切社会弱势群体?由谁来保护乞丐的生存权、生命权?按照目前的定义,救助站就是这样一个专门的机构。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救助体制已经划出了一个大体框架,但给我的感觉是,由于是刚刚启动,因此很多环节尚需细化:比如,“救助自愿”这一原则如何落实?当某位乞丐因各种外在因素受到伤害,在这个过程中,他(她)如何向救助站求助?救助站是否应当提供类似于“110”这样简单易记的救助号码,让乞丐或者其他人可以拨打?按照现实的情况,当乞丐生病时他(她)们不可能上医院,当他(她)们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报警,而一旦受伤害后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司法支持,可法院能受理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吗?这些问题,似乎长期以来无人提及,实际上也就是说被忽略了。为什么当他(她)们受到伤害的开始,没有人去关注他(她)们,或者说他(她)们无法向社会救助呢? 所以,仅仅依靠救助站还是不够的,因为救助站的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应急性的。乞丐也是公民,也享有那些与常人同等的权利。那么,给予他们一个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如此,女乞丐李文兰惨死事件才会发生得越来越少,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才会更大范围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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