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百姓当贼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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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5:26 沈阳今报 | ||
严阳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应该突破总是把我们的公民首先假定为有违法犯罪企图———俗称“坏人”的思维,是我们对自己公民的人格应有的尊重。 事实上,从前各地类似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自己为潜在的“敌人”的视公民的条款是很多的;甚至于前不久刚刚被废止的1982年由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大概也难免这样的嫌疑。当然,就如 既然我们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么,我们不能在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站在百姓的对立面,提防着自己的百姓,将百姓视为必须时时刻刻加以监管的对象,有意无意地损害他们的尊严和人格。我们应该认真检视我们的现行法律法规,有没有真正地尊重我们的人民、尊重他们的人格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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