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给售房吹牛封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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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01:34 齐鲁晚报 | ||
新闻事件绿地“保卫战”购房者败诉 7月12日,为“保卫”广告宣传单上承诺的小区绿地而打了两年官司的夏军告诉记者,他不久前刚从济南市中院得到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他的小区绿地“保卫战”没能取得最终胜利。 夏军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主要源于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一块绿地问题。1999年4月15日,夏军购买了省城某小区1号楼2单元101室,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夏按约定交纳房款19.85万元。在开发商发给夏军的有关小区简介规划图等宣传材料中显示:楼前是一空场地,该公寓楼左侧(东侧)系两块面积较大的绿地,绿地分南北两块,长度横跨现在的1号楼和2号楼,未显示有任何建筑物。2000年4月下旬,开发商却在1号楼前建了2号楼。2001年4月份,开发商又在宣传材料中标注的绿地位置上破土动工,准备建3号楼。为此,夏军起诉开发商涉嫌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对于此案的二审结果,原告夏军的代理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韩文勇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最大遗憾是在进行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公布施行。他说,根据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虽然夏军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发生争议的地方是块绿地,但是广告宣传单中却进行了允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广告宣传材料将会被作为合同内容加以认定。如果新的司法解释早几个月出台,此案的二审判决可能就不是现在这个结果。背景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观点 新司法解释规范售房广告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张传春律师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而这些说明和允诺,在多数情况下房产商又往往利用其订立合同时的优势拒绝写进合同中去,但是又对合同的订立有着巨大的影响,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诱惑力。因此,一旦购房者发觉上当就会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可以说,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给房产商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依法及时地解决此类纠纷。购房者有了“尚方宝剑”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贾清律师 从购房者需要的角度看,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明示说明的商品房周围的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绿地及重要景观的不同设置情况,正是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要的环境质量。在新的司法解释前,售楼广告作为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也就是说,如果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能认为是合同内容,售楼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只要房产商售楼宣传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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