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生育看清新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09:31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新出台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谁违反这部新条例的规定,生“二胎”、“三胎”,将要成倍地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按时上缴“抚养费”,还将被加收滞纳金。 违规“生二胎”要缴“抚养费” 对于城镇“超生”居民而言,以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农村“超生”村民而言,以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抚养费。无论居民还是村民,如果其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那么就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已婚夫妇,如果不具备新条例规定的“生二胎”条件,并且不具备“生二胎”可不与“一胎”间隔4年以上的条件(即女方年满28周岁或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或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违规擅自“生二胎”的,那么将按规定基数的2倍以上5倍以下,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违规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则按规定基数的6倍以上10倍以下,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去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由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将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是其他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 自愿“生一胎”每月奖励10元 自愿终身只“生一胎”的,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满14周岁前,可凭有效证明到街办或乡镇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可获10元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50%;无单位的,由市和区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农村村民,由乡镇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区县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新条例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其他奖励。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男女双方比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条例规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新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给予奖励。 新条例生效老条例作废 新的人口计生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4年)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同时废止。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