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绑架业主幼子撕票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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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10:07 南方都市报 | ||
保安绑架业主幼子撕票案开庭 双方就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该负责任展开激辩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3月23日,深圳一辉花园业主任锦泉的儿子被该小区当班的保安韩某绑架杀害,凶手随后还向孩子的父亲敲诈30万。(详见本报7月9日《保安杀害业主幼子 在审理中,原告证人指证一辉花园因管理不善、安保设施不全而造成不少治安事件与刑事案件。被告律师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全部做了认可,但认为这些情况与是否会发生小思齐的惨案无关。 原告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朋海松认为,如果小区开发商依法经营、依法进行物业管理,这起案件就不会发生,他以大量的证据表明了他的理由:开发商一辉实业有限公司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有红外线监控器等安全设施,可小区业主入住已4年之久,至今也未完工,这违反了深圳的物管条例。同时,一辉花园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缺乏监督。一辉物业公司资金不足,私招保安人员,并且没有按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培训,部分物业管理人员和保安赌博成风,盗窃、抢劫案件频发,就在小思齐惨案发生的前后两年,发生了11起治安事件。被告的长期不作为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任思齐的母亲在法庭上陈述称,就在孩子被杀前,该小区就发生过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未遂案,如果在那时物业公司能按业主们的要求对保安队伍作相应整治,就不会有这起惨案的发生。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承认这些案件的发生,但认为这和小思齐的死没有关联性。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韩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应当因安全防范方面的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因为一辉物业公司的全部财权和管理权都控制在一辉实业公司手中,所以一辉实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律师认为,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在侵权案中,公司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要做被告————员工在履行职务时侵犯了他人权益。但是在本案中,韩某的杀人行为只是他的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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