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公堂”讨回产假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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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11:5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北坪)因早产,休产假后公司却拒绝落实产假待遇。日前,西安市一女工通过与公司对簿“公堂”,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女工李丽今年26岁,家住西安市东郊。去年初,她与私企———西安森哲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哲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20日,由于工作太累,已有身孕的李丽胎膜早破住院急诊治疗。10天后,李丽生下一女孩,这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87.77 出院后,李丽向公司要求落实产假待遇,公司却以未按规定请假且治疗医院非企业指定医院为由拒绝落实。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效后,李丽于2002年9月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调查认为,作为企业职工,李丽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待遇。故于去年11月4日裁决:由森哲公司安排李丽休产假,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320元支付李丽的产假工资,同时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887.77元。仲裁驳回了李丽的其他申诉请求。 森哲公司不服裁决,将李丽诉至灞桥区法院。今年3月18日,灞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森哲公司安排李丽休产假4个月,支付产假工资及住院医疗费用。森哲公司不服上诉。同时,李丽也因一审未对仲裁费用作出判决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森哲公司与李丽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而李丽怀孕,因胎膜早破、腹痛,急诊到陕西省纺织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在该院分娩并无不妥。故森哲公司应按《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保障其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合法权益,为李丽安排产假、支付产假工资,并承担李丽住院、分娩期间的医疗费。李丽上诉主张原审对其产假工资计算有误的理由成立,但请求对仲裁费进行裁决无法律依据。6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除变更了原审要求森哲公司付给李丽的产假工资1152.36元为1333.24元外(李丽休产假时间2002年8月21日—2003年1月2日),其余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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