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小区保安勒死业主11岁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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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15: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引发的巨额赔偿案昨日重开庭 本报深圳讯 记者宋毅报道:备受关注的深圳11岁男童被小区保安员杀死引发的人身侵权赔偿案昨日在深圳南山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之前在7月9日,该案因旁听人过多而延期。昨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对人身侵权有过错展开激辩,双方拒绝法庭调解,法官最后宣布将择日再审。 原告称小区问题多导致惨剧 今年3月23日下午,南山一辉花园的业主任先生11岁的儿子,被该小区保安韩某拖到空屋内用电话线勒死,随后韩某给任先生夫妇打来电话勒索30万元。南山警方12小时内即将凶手缉拿归案。 在韩某的刑事案件还未起诉之前,任氏夫妇先将一辉物业和一辉实业告上法庭要求民事侵权索赔,称儿子遭被告聘用的保安杀害,完全是由于被告在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的原因所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 被告认为自己非直接侵权人 昨天,原被告双方就两被告是否在11岁男童被杀一事中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的事实以及过错与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必然的唯一联系以及两被告是否有诉讼资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称,一辉实业所开发的一辉花园直到今年才验收合格,但小区在1999年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所承诺的安全防范设施———红外线监控设备至今仍未安装。一辉物业是由一辉实业公司独家组建的管理公司,但一辉物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在设立保安队伍时报批南山公安局批准,所有保安都未经公安部门备案。由于管理混乱造成小区频繁发生各类治安案件。被告在售房及物业管理中,有明显不履行法律和合同义务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且原告已经四五十岁,基本已无机会再生育,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由于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因此一辉物业作为本案被告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一辉物业不是直接侵权人,法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必须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韩某虽是一辉物业职工,但他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并非履行公司正常工作的行为。此外,一辉物业对于韩某的侵权行为既没有教唆,也没有帮助,所以一辉物业不是共同侵权人。而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一辉实业公司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其对一辉花园并不承担物业管理业务,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 回放:谋赌资勒死男童敲诈30万 今年3月23日,一辉花园业主任先生11岁的儿子任思齐被绑架杀害。南山警方的侦破结果表明,该小区当班的保安韩某和其他保安赌博输了钱,于是萌生了绑架小思齐以筹集赌资的念头。他将小思齐骗入二楼未出售的房中,先用对讲机砸其头,后用电话线勒死小思齐,然后向任家敲诈3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此案虽已侦破,但刑事部分还未被提起公诉。(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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