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混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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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2:09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背 景 江苏取消“严禁非婚男女混住”规定 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时,其中取消了原先的关于“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得到分组审议的50多位人大代表的理解、支 直 评 公权的手别伸太长 当初各地政府在对暂住人口管理时,都禁止没有“名分”的男女“混住”,哪怕你们是一对儿善男信女,哪怕你是坐怀不乱的“柳下惠”,哪怕你们是手足情深的兄妹,在一纸禁令下谁都不敢越男女混住的“雷池”半步,一些正常的人际交往对社会公共利益丝毫不会带来危害,但有些公权机关看到男女混住就往卖淫嫖娼、吸毒上想。这类重管理轻尊重的做法,又真正端掉了多少吸毒和卖淫嫖娼的“黑窝点”?恐怕并不像媒体宣传中所说的那样“战果辉煌”吧?既然“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并非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警力不足”的公权机关倒不如“好钢用在刀刃上”。 公权机关管得过宽,有时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同时还诱发一些执法者受利益驱使非法制造荒唐的“处女嫖娼案”,严重损害公权机关的执法形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江苏省取消原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体现的不仅是政府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更是适应市场经济和时代发展、适应我国公民自由流动和开放的需要。公权的触角只有远离合法公民的隐私领域,公民才能实现更多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 江苏省取消原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并不会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会给卖淫嫖娼和吸毒的男女提供“舒适的温床”。只要不随意干涉私权,在掌握证据后公安机关仍然拥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 摘编自《羊城晚报》7月13日 文/李辉 求 是 法无禁止即自由 其实,这句话有一套大家更为熟悉的表述———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 但有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常常不得不面对尴尬。一个延安男子和妻子在家中看黄碟,但自由被限制,影碟被没收;一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高校学生结婚未被批准;一些省份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结婚申请被拒绝;一些具有合法户籍的高考移民被限制报考一类高校等。法律没有禁止夫妇在家里观看黄碟,只要他们没有贩卖黄碟、聚众放映,只要他们没有影响和打扰邻居,观看与否都是他们的自由。法律只要没有禁止男女混住,他们就有混住的自由。 对公民而言,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常常不敢伸张正义。那么多的“民告官”而不是“官告民”,已经说明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法律没有禁止的私权利正得到空前地尊重和逐步回归。男女混住只是诸多已经回归的权利的一种。现在,我们尚不知道江苏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是百姓的积极建言还是政府的主动提议。如果是后者,无疑更值得欣慰。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7月13日 文/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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