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四人因拒绝撤离行洪区者被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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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3:4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江苏盱眙7月13日电 (记者 周伟) “我们只是不想离开那里,可没想到这样也是违法的。”因拒不撤出行洪区而被治安拘留的李某后悔地说。 江苏省盱眙县淮河乡黄岗村位于国家规定的鲍集圩行洪区内,由于淮河水位的不断上涨,盱眙县决定将这一地区的8.6万名居民全部撤出,7月10日是最后的撤离期限。但7月11日中午,当民警在淮河乡清查群众撤离情况时却发现淮河镇渔种场宿舍有4人在喝酒,民警当 法律人士称,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规定,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拖延;否则将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同时,在防汛抗洪的紧要时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7月7日,盱眙县需要紧急征用100辆自卸大货车,用于运输救灾物资和疏散灾区群众。下午5时许,当盱眙县交警在征用沙岗村陈某的车辆时,陈某不但拒绝征用并强行闯岗,同样被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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