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两年未开发收回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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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4:21 深圳商报 | ||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两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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