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体设施应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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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7:1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2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服务、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4条。 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 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设施提供服务可适当收费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按照条例,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向公众适当调整开放时间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条例还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须规划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还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其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按照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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