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宜一水电站归属起争议 基层干部素质堪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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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9:06 南方都市报 | ||||
去年年底,信宜市洪冠镇政府派出干部,要求洪冠水电站法人代表张就辉按合同支付占当年电站收益6%的管理费,但被对方告知,洪冠镇政府不但早已放弃6%的管理费,而且也早已放弃48%的股份。张就辉还拿出一些合同及文件应对镇里的质疑,而这些文书上有的竟然有原镇长的签名,或者盖有镇政府的公章。洪冠镇干部对此大为吃惊,因为这意味着洪冠镇不但将失去每年20多万元的管理费,更将失去每年100多万元的股份收益。以电站40年到50年的寿命计算,洪冠镇将累计损失3000万元以上(除7年到10年的还本付息期)。 半年以来,有关这笔3000万元资产归属的争执,在信宜市已是妇孺皆知,人人关注。围绕着该市洪冠镇洪冠水电站的归属以及权益分配问题,形成了两个“阵营”:其中一方是:当地20多名全国、省、茂名市以及信宜市的人大代表,洪冠镇政府以及另一投资人、私营老板韦国仁;另一方是:私营老板张就辉。 两份合同之谜第一份合同 据了解,洪冠镇克角水电站(后改名洪冠电站)当初是经广东省计委批准,由洪冠镇政府属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筹款兴建的集体性质的企业(粤计农(1998)77号文),洪冠镇政府负责立项报批。洪冠镇政府在立项审批、地质勘测、电站设计、施工图纸、质量监理等方面投入100多万元。项目经过洪冠镇政府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完成立项审批,其后经公开招标,于1998年5月12日,洪冠镇政府、镇企业办、洪冠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韦国仁、张就辉(乙方)签订了《关于组建信宜市克角水电站的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代表国家、集体的洪冠镇政府,以资源和项目作为出资,享受收益的48%分红,而韦国仁、张就辉负责带资兴建克角电站,韦国仁、张就辉各享受有收益后的26%分红。《合同》同时约定,“电站投产后,每年按总产值的6%提成给镇政府作管理费,并在当年兑现。其余收入全部用于清还建造电站的成本及利息(成本以初步设计的2450万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乙方不能擅自挪用,还清本息后,该电站每年的总收入永远按甲方占48%、乙方占52%的比例分配。”合同对电站的建设期限也有约定:“电站建造期为3年,即从1998年6月30日动工算起,到2001年6月30日前必须竣工投产,否则,乙方自行退出,所建工程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重新组织兴建。” 代表甲方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当时的洪冠镇镇长陈华芳,乙方为韦国仁、张就辉。镇政府为慎重起见,提出签字双方一同到信宜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费8000元由镇政府支付。公证文件于1998年5月13日即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发出。 第二份“变脸”的合同 但在事发之后,张就辉拿出了另一份新合同,日期是1998年5月14日,合同上有双方签名(甲方签名为原镇长陈华芳)、镇政府公章。令人吃惊的是,新合同中镇政府没有了6%的年度管理费!张就辉对这份“变脸”的合同作了这样的解释:“签订合同后,我方觉得甲方不出钱不出力,合同未签订前,立项审批工作已经完成,电站建成后镇政府既收管理费又占大股份,对我方不公平————甲方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不收管理费。”张就辉又说:“作为补偿,1998年7月电站同意将省水利厅要拨给电站的160万元划拨给镇政府。” 洪冠镇政府则认为,这份所谓的新合同是张就辉在非正式的场合下,由原镇长签字以及由镇政府文书盖上镇政府印章的,合同无效。洪冠镇政府表示,镇政府对电站建设非常慎重,领导班子多次开会讨论,并有会议记录在案,经公证签订的《合同》根本不可能说改就改。至于省水利厅划拨电站的160万元只是一个额度,并且是逐年划拨,镇政府至今只收到40万元,而且这笔款是当初3方同意作为镇政府立项报批等花费的补偿,镇政府根本不可能将每年可收取20多万元管理费且收费期长达40多年的权益与160万元作交换。 张就辉没有否认镇政府只收到40万元电站补偿款,但他认为镇长签名、镇政府公章都是“货真价实”的。 女镇长的签名是怎样来的? 洪冠镇政府不认可张就辉拿出的新《合同》,那么,新《合同》上的镇长签名和公章又是怎样来的呢? 今年44岁的陈华芳是基层出身的女干部,1984年12月至1998年12月在洪冠镇政府工作,先后担任妇女主任、党委委员、副镇长、镇长职务,1999年1月调任信宜市物价局任副局长。陈华芳在事发之后写给有关部门的一份材料中说:张就辉手中的1998年5月14日所签的新《合同》,实际上是在2000年四五月间产生的。当时自己早已离开洪冠镇,张就辉请她到侨联酒店喝茶,其间拿出一份克角电站合同,并说建电站缺资金,无法施工,影响投产,自己遗失合同原件,要求她补签一份与原件合同相同的合同,以便其到银行贷款。陈华芳说,在张就辉的花言巧语下,当时她思想单纯,同情心重,心肠太软,只考虑如何建好电站,办好洪冠镇企业,加上合同上又盖有镇政府公章,就在合同上补签名并盖了私章。 在张就辉拿出的这份《合同》上,为何“十四”日的“四”是手改体?陈华芳在材料里还写道:“2002年七八月间,张就辉约我到侨联酒店,说是因资金紧缺,需要一份改迟两天时间的电站合同到另一银行贷款,要求我作为原法定代表签名。我疏忽了看合同的第一、二页,出于好心,出于为镇政府办企业,又再次签字盖私章,并在改动的日期“四”字上加印指模。” 在采访过程中,陈华芳一再对记者表示,“我是妇道人家,文化水平低,之前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没有经验。我没有拿过一分钱,得过任何好处。”但在当地,许多干部、群众对陈华芳很不认同,他们说,既然陈已离开洪冠镇,还签什么字?就算要签字,也可以打电话向现任镇领导核实情况再签,为什么不核实?陈华芳的解释是自己当时没有想到这一层。陈华芳一再表示自己并没有牟取私利,愿意接受组织部门的调查处理。 镇政府的公章是怎样盖上去的? 洪冠镇文书李元文也是双方纠纷中的关键人物之一,在1998年5月14日的新《合同》上,以及意味着镇政府放弃48%股份的《洪冠水电站章程》等重要文书上都有李元文盖下的公章,李元文因此也被社会舆论所怀疑。记者找到李元文家,但未见其面。在信宜市公安局询问笔录中李元文解释:“平时文件都是有镇领导批示才拿到我处盖公章的,但由于张就辉是我们镇下属企业负责人,他拿东西来讲,镇长、书记等班子(领导)同意的,我就盖章给他,一点都没有怀疑,也没有再回头请示领导。就这样盖了很多公章给他。” 股权之争镇里将48%的股份退让了? 张就辉出示的《合同》及相关文书,不但表明洪冠镇政府已放弃6%的管理费,而且表明镇政府已放弃48%的股份,另一与张就辉合伙参与电站工程的私营老板韦国仁也放弃了26%的股份。 张就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镇政府不要48%股份、韦国仁不要26%股份均事出有因。由于群众对电站建设有意见,洪冠镇政府无法理顺与群众的利益关系,电站一度停建1年多,后来镇政府为了项目顺利完成,和韦国仁一起鼓励他投资。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洪冠镇政府同时作出退股让步,放弃48%股份,韦国仁放弃26%股份。2001年8月7日,3方协商一致变更《电站章程》,重新签订《洪冠水电站章程》,章程第12条确定“税和工资及费用等除后,还清张就辉、韦国仁投资本金和利息后,按投资额还款分配。”按照2002年3月15日在《出资情况》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张就辉占电站98·954%产权股份,韦国仁占电站1·046%产权股份,洪冠镇政府没有产权股份。 洪冠镇政府认为,张就辉主张的政府放弃48%股份的内容是他在成文后添加的,有他个人笔迹为证,并在文书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公章。而且整个电站实际投资额经有关部门委托茂名市权威评估所评估,只有1280万元,远远低于由张就辉妻子、侄女(洪冠镇电站会计)、岳父等人作出的2450万元以上投资的结算,况且张就辉的妻子等人在公安机关已经承认做假账的事实(今年初,洪冠镇政府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对张就辉及其妻等人进行了询问)。 张就辉对妻子等人向公安机关承认做假账一事表示,这完全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据记者了解,其妻等人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翻供。 另一投资人也退让股份? 韦国仁与张就辉原是合作伙伴,而如今已成路人。韦国仁是洪冠镇人,参与建设洪冠水电站,也参与过洪冠镇其他两个电站的工程,因其文化水平相当有限,当采访结束,请他在记者采访本上写上“以上情况属实”,韦国仁却要求记者写在一张纸上作为范本,反复看了几次才写完上述6个字。 韦国仁表示,这个工程当初是因为镇政府看重他的为人,而且他又是该电站所在村委会的居民,才把工程交给他的,张就辉是后来要求参与的。“工程开工后,张就辉对我说,你是本地人,很多人会来找你要工做,你花钱又大手大脚,怎能做法人代表,不如让我来做,我想想他的话有道理,就让他做了法人代表。后来他拿文件来总有理由,我也没有怎么看就不加思索地签了名,想不到我也吃了亏。” 对此,张就辉并不认同,他说,项目是他和韦国仁一起争取的。但在1998年5月信宜市、洪冠镇两级文件中,只有韦国仁是确认的电站建设伙伴。张就辉在看了文件后,表示自己不知道这回事。 不是尾声基层干部素质堪忧 茂名市和信宜市的有关领导十分关注洪冠水电站纠纷,两级政法委都曾专门开会,认为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但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一点不能受损,对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必须采取措施,以维护一个健康、规范的投资环境,保障农民应得的利益。信宜市有关领导认为,洪冠水电站一案还暴露出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堪忧,管理机制方面也存在问题,这给全市有关工作敲响了警钟,其中的经验教训尤为深刻。农村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必须懂得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有风险意识,这样才有能力为群众服务,为地方经济振兴出力。 目前,洪冠镇政府及张就辉双方都准备采取法律行动。 本报记者 宋季华图: 我是妇道人家,文化水平低,没签过任何合同,没有经验啊。漫画/陈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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