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案件两大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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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1:22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案究竟是商业欺诈还是保管不当?如果商家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最高赔偿额度可达到商品价款的一倍,即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如果是保管不慎,根据法律规定,则无需承担以上赔偿责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一直是相持不下,而它又主要围绕以下两大焦点展开。 焦点一:车辆交接时公司方有无告知实情 在首次开庭时,和平公司出示了那张代替《交车单》的白纸,证明他们在交车时曾明确告知对方。 记者看到,在李先生写着“车况良好”四字并签名的这张白纸的上方写有“你所购车辆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左车门有轻微碰伤,现已为你修复,请验收后,保留本件复印件”等字样。据被告称,这几句话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徐广明所写。 上周四庭审中,徐广明到庭作证。他说,2001年9月,他从业务员处了解到此事,考虑到公司信誉,便指出这件事一定要和客户说明。于是就随手拿了张废纸,将大致情况写明,然后交给文印室,让他们打印后再给客户。但不知什么原因,这张纸没有打印就到了客户手里,在这段文字下面,客户写下了“车况良好”,并签名。但他已经记不清楚当时是让谁来传递这张纸。 原告方李先生指出,写在“车况良好”四字上方的那些文字系对方伪造,是被告后来添加的。当时自己在签名前,白纸上无任何文字。原告代理人夏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这些文字位置局促地居于整张纸的顶端,而李先生的签名位于纸的中间部位,这种书写方式违反常理。 被告方认为,这样的书写方式并无不当。作为办公室主任,徐广明处理此事的方式无甚过错。况且,他书写时极为随意,没有顾及格式,也能理解。 焦点二:车辆所有权何时转移 原告方代理人上海正义华夏律所夏华律师认为,2001年9月24日,双方办了交接手续后,车辆的所有权才归为李先生所有,因此在此之前,车辆损坏产生的风险,应该完全由和平公司独自承担。 被告方代理人戴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一是交付。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准,土地、房屋不动产的交付则以登记为准。而车辆、船舶、飞机等则属于特殊动产,他们的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动产的规定,既登记后发生转移效力。 戴律师说,在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车辆在2001年9月7日已经办完了登记手续,所以应该将这一天视作所有权归属李先生的日子,在李先生未将车提走前,和平公司履行的仅是保管业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辆在保管期限内发生损坏的,公司只负责修复、恢复原状等责任。 参考意见 告商家欺诈有难度 法律界人士发表个人见地 针对案件中的实际情况,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上海弘安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室主任王冬泉认为,买家要告对方商业欺诈,实在是有点难度。 所谓欺诈,是指商家非常恶意行使的一种行为,比如将假货当成真品以高价出售给消费者。在本案中,即使商家做了伪证,卖车没有将车辆受损的事实告知对方,也不能说就一定构成欺诈。而且车门被撞,是巨大损失还是商品瑕疵,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所以,如果伪证成立,只能说商家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的地方。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问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坦言,被告方关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以登记时间为标准的观点,不妥当。车辆等动产的登记和不动产的登记,其法律含义不尽相同。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一经登记,既表示产权发生了转移,登记在谁的名下,即归为谁有。而车辆、飞机等动产的登记则并不涉及产权归属问题,仅仅是为了便于行政部门管理。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应该将交付日视为产权转移时间。所以,在本案中,受损车辆所有权在9月24日后才归属李先生,此前,车辆损坏造成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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