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纪委监察局会计竟挪用公款24万炒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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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1:27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身为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竟挪用公款24万多元借给他人炒股。昨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判决,判被告人陈锦铭、蒋小红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查明,1998年5月至2002年5月间,蒋小红任连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局会计期间,先后共挪用单位暂扣款13笔,计人民币243630元。其中,236930元用于与连城合成氨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龙岩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蒋小红、陈锦铭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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