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被强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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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1:30 沈阳今报 | ||||
沈峰 应该完善法律 为什么王某状告自己被强奸,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笔者看来,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女人强制猥亵男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强奸罪只针对男性,从不针对女性。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 近年来,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新闻耳边不绝,人们对此关注的同时,更多的是同情被性骚扰的女性,对进行性骚扰的男性,多是嗤之以鼻的态度。因为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男人和女人站在一起,女人一般处在弱势的位置上。也许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法律中至今没有处罚女人强奸男人的法律条文。男人状告自己被强奸,却遭遇法律的无奈。这暴露出我们法律的不完善之处。现实社会中,我们主张男女平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制定惩处男人强奸女人的法律条文是对女性的保护,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遭到女人性侵害的男人的合法利益。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应当制定切实保护男性公民遭受性侵害后的相关法律,保障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 怀楚 关注同性骚扰 现实生活中,除了女人强制猥亵男人外,还有同性间的性骚扰,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同性骚扰同样是对他人的极大侮辱,其危害不可以小视。但由于多数人仍然视同性恋为禁忌话题,而且还抱有强烈的偏见,使得当事人难以启齿,担心公开身份会给自己带来诸多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毕竟中国还没有把性倾向歧视列入任何法规,这使许多无耻小徒便有空可钻。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是,“性骚扰”具有取证难、认定难等复杂的特殊性。相比较而言,同性间骚扰举证更加不易,维权的难度更大,当受害者无法通过“自力”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时,更迫切需要法律的保护,需要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及有效的制裁。 当今社会,性骚扰并不局限于男人对女人的骚扰,它也包括女人对男人的骚扰,还包括同性恋者对同性的性骚扰。性骚扰立法只有全方位考虑,把各种骚扰形式都纳入法律射程之内,才能真正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性骚扰的局限性克服了,男性被强奸的立法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争鸣范丰 “没有法律依据”就是依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此条禁令的解除,引来不少论者为之叫好。(详见7月12日今报观察版) 现在,我们国家正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经家喻户晓,法律已经成为衡量人的行为(合法还是非法)最具权威的标尺,这一是非判断的原则没有错。但凡事过犹不及,矫枉过正实质上是用歪了权威的标尺。“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这句话只能作为“一般的法理原则”,而不能作为放之四海皆准的法理原则。这句话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相当完备,法治环境相当完善,德治环境相当完美的基础之上。否则,当对某个问题的定夺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其负面影响。 用“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修改法规条款的依据,把“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底线,貌似合法,而实质上是轻率之举。一部好的法律法规或一项条款,既要看能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要看能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负面影响。正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更要求我们制定好法律法规,以求有法律依据,而不能把“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制定和修改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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