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要全程接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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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2:15 南方日报 |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颁布 干部任用要全程接受监督 北京消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颁布,干部选拔任用全程都要受到监督。 监督原则纪检机关监督干部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内容重点监督主要领导成员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等。 检查方式民主评议选拔干部情况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日常监督媒体要曝光违规现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调查核实严重违规者应立案查处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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