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忘却的记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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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3:43 观察与思考 | ||
身份不明 1995年以来,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领先在中国兴起。刚出生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规定其如何管理,这在一个新生事物原本是件正常的事。 但历史上、客观地强加给中国电动车产业的"先天不足 于是,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各地的发展就受到了不同的交通待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中国第一家认可电动车的国家机构,他们认为电动自行车是"特种自行车",给生产企业颁发了《生产许可证》,制定了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 在上海、浙江、江苏、河北、山东等地,交通管理部门自然地把它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发放牌照,都出台了支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 而厦门、福州、南宁、北京等地则出于自身管理的方便,对电动自行车不予上牌、严禁上路,违者予以处罚。他们都有共同一个理由,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当然,这个理由也即将随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今年的出台而寿终正寝。 但新的严重事件发生了,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性文件,工商部门直接在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上手写"禁售电动自行车",对经销电动自行车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依据是否科学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王福定先生1998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指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我国城市当中,自行车所承担的营运的比重相当大,但占用的道路资源却不多,根据宁波市交通调查统计结果分析,自行车人均占路指数低于大客车(83:100)。"故认为自行车是当前我国城市中一种高效率的交通工具。而由于电动自行车平均速度略高于自行车,在道路上停留时间更少,相信效率应该更高。 但是,也有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属于低效率交通工具的。比如《北京电动自行车发展对策研究报告》就是这么认为的。由北京工业大学和北京交通研究中心研究得出的该报告是北京市政府决策的"科学"依据,事实也证明,无论是去年的北京通告还是今年的福州通告都大量引用了该报告的观点。 但据电动车厂家说,报告有不实之处,比如"65%的电动自行车选择的是铅酸蓄电池,30%选择的是镉镍电池"就不准确。 报告还称,两辆电动车之间的前后运行距离是9.44米,侧向净空为1.25米,两项相乘得出一个人骑车就要占用11.8平方米的道路。以此得出结论:"电动自行车是低效率的个人交通工具"。不同的是,据了解,参与报告的专家发表在2000年12月《北京工业大学学报》上的数字是:电动自行车的前后安全间距是2米。 在关于电动自行车是否高效的问题上有不同观点,肯定会对电动车产生不同的结论。那么,到底哪个依据是科学准确的呢? 北京的《对策研究报告》中讲到"我国许多城市公交近20年来都呈现萎缩趋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自行车、摩托车为中下层收入者出行提供了便利。因此得靠一种方式把人们引导到或逼到公交上来。"决策依据中出现这样的表述,不得不让人对其客观性产生怀疑。 相关事件 □1995年中国第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南京天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制成功。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此后电动车市场以翻倍速度增长。 □1998年9月,浙江省公安厅下发文件《关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的通告》: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 □2001年6月5日,福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禁止电动车在市区行驶。2001年10月,福州市民不满,遂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告状,法院最后判决:福州市公安局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没有约束力。但市民提出的为电动自行车报牌的诉求一直未能解决。 □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8月份核发临时牌照,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上路",由于首都北京的原因,当地的"死缓"判决引人关注。 □2002年9月,本刊"特别关注"栏目推出深度报道《电动自行车遭遇封杀令》,传达了社会各界对于北京《通告》的反响。 □2002年11月,本刊"特别关注"以《中国自行车革命》为题,进一步分析电动车产业该如何健康发展,给中国百姓、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战略意义。 □2002年11月,在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组织下,政界、法律界、企业界人士聚集南京,召开"北京上路问题全国研讨会",本刊以媒体身份独家参与讨论。 □2003年6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该法草案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有了新的规定,将于今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并予以公布。 □2003年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到包头竹科电动车公司视察时,当场试骑了电动自行车,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老百姓喜爱的好产品。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性文件,工商部门直接在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上手写"禁售电动自行车",对经销商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2003年6月8日,广西南宁市交警支队重申: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快速环道以内的市区道路上行驶。如有必要将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收缴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并劝告市民不要再购买电动自行车。 □2003年6月25日,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供应商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联合,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福州市工商局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截至7月8日,法院没有明确答复当事人是否立案。观察记者 徐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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