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闻单位曝光是公民基本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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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4: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据生活时报报道,2002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两位市民陈英顺、付保辉因打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南岗区检察院以二人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原因是陈付二人到4家医院或诊所看病时买到假药,他们买到假药后就向对方索赔,并称如不赔偿就向新闻媒体曝光,4家医院先后向他们共计赔偿人民币近4万元。2002年3月份,一家医院报警,陈英顺、付保辉索赔6000元到手之后,被警方拘捕。 2003年6月末,南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两被告无罪。法院认为,向药监局举报、到新闻单位曝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告人与上述4家医院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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